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国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否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无
计划取消日期
无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办理结婚登记需男女双方同时到场。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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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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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否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否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永丰路街道-185号,详细地址:邛崃市民政局;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88760533,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app/main?areaCode=510000000000&iframeUrlLo=http://zmhd.sczwfw.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12345,028-88791297, 网上投诉:http://www.sczwfw.gov.cn/app/main?areaCode=510000000000&iframeUrlLo=http://zmhd.sczwfw.gov.cn;;
实施主体
四川省邛崃市民政局
事项版本
28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否
是否网办
否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委托部门
四川省邛崃市民政局
联办机构
无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无
基本编码
000711003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183009246146H
实施编码
11510183009246146H400071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183009246146H4000711003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无
乡镇街道代码
无
村居社区名称
无
村居社区代码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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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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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证件
非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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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身份证
免
非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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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人合照
非必要
原件
纸质
3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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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户口簿
免
非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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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婚证
免
非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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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单人照片
非必要
原件
纸质
2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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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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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军人证件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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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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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部队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无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无
填报须知
无
受理标准
身份为军人的当事人需提供军人证件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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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身份证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非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无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部门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无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是
减免模式
免
填报须知
无
受理标准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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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空白双人合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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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双人合照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非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
电子材料格式
无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无
纸质材料份数
3
纸质材料规格
无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无
填报须知
无
受理标准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备注
无
详细信息
名称
操作
空白户口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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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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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户口簿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非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无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部门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无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是
减免模式
免
填报须知
无
受理标准
当事人提供本人有效户口簿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备注
无
详细信息
名称
操作
空白结婚证.docx
下载
详细信息
名称
操作
样例.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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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结婚证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非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无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无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是
减免模式
免
填报须知
无
受理标准
离婚登记业务需提供结婚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备注
无
详细信息
名称
操作
空白单人照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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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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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单人照片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非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
电子材料格式
无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无
纸质材料份数
2
纸质材料规格
无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无
填报须知
无
受理标准
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法规】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备注
无
全部展开
收起
受理条件
受理结婚登记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离婚登记受理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条款内容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条款内容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查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3.哪些行为属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
答:2018年,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发改委在内的31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2
问: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3
问:2.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可以结婚吗?
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
4
问:1.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证件及证明材料?
答: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5
问:5.男女双方在其子女不满一周岁时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办理?
答: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一般来说,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能主动提出离婚的,但如果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的,男女双方确属自愿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离婚登记。